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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须知内容

2015-07-13 09:32 来源: 字号:【

  一、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概述

  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对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出口商品实施一种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有关各方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出口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局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出口企业必须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三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企业应在提出申请后按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做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对未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前,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临时出口质量许可有效期为半年,同一企业同一申请单元只能办理一次。

  对违反《商检法》及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1、机械产品

  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量具、刃具、磨具、机床附件、台钻、砂轮机、木工机械、电度表(除IC卡式)、水表、拖拉机、手动葫芦、千斤顶、叉车、内燃机(600马力以下)、中小电机(1.1KW以上)、分马力电机(1.1KW以上)、防爆型电机(1.1KW以上)、万用表(除IC卡式)、安装式电表(除IC卡式)、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铅酸蓄电池、装载机、推土机、汽轮发电机组、电动葫芦、农用泵、焊接材料。

  2、 轻工机电产品

  自行车、电动缝纫机。

  3、 玩具

  布绒玩具、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机械玩具(含童车)、塑料玩具。

  4、 纺织机械产品

  棉粗纱机、棉细纱机、棉精梳机、梳棉机、并条机、织布机。

  5、 冶金轧辊

  铸铁轧辊、锻钢轧辊。

  6、陶瓷

  日用陶瓷。

  7、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包括:喷雾罐、打火机。

  三、申办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程序

  1、办理机构、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地区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杭州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杭州文三路2号0571-89955091

  金华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华市人民西路453号0579-2356789-466

  办事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产品型式试验、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2、工作控制流程

  检验检疫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检验检疫局对产品实施抽封样 企业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实验室 检测单位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验检疫局进行工厂条件审查 企业整改并提交有关纠正措施验证材料(逾期未有效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撤回申请) 检验检疫局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验证,并将考核材料报发证机构审批(其中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报国家质检验员总局审批) 发证机构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许可的,在10日内颁发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交纳规定的费用,并领取证书

  检验检疫局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申办要求

  (1)申办企业资格

  a.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符合营业范围(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生产相关产品的证明);

  b.有基本的生产及检测条件;

  c.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d.建立保证产品安全质量的管理体系;

  e. 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

  (2) 申办手续

  a.企业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

  (a)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c)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d)主要外购、外协明细表;

  (e)厂区简要平面图;

  (f)简要工艺流程图;

  (g)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h)企业按考核条款要求进行自查的报告;

  (i) 法律法规必须具备的资料。

  b、接受产品的抽样,并将样品送至规定的检测单位。 c、接受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

  d、提交整改材料。 e、按规定缴纳费用并领取证书。

  4、质量体系要求

  企业应按相关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它包括满足质量体系要求的《质量手册》,从事工作所需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以及生产过程质量活动完成情况的相关记录。

  5、产品技术要求

  1)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2)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3)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有关的行业标准;

  4)贸易协议约定执行进口国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可以执行进口国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6、产品型式试验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后,将对产品实施抽封样。样品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指定的检测单位。企业应做好抽样前的准备工作,主动与检验检疫局联系抽样事宜。

  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尚不具备抽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具体时间进行抽样。

  7、 企业自查要求

  企业应根据相关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成立内审组按工厂审查要求逐条对照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纠正。并做好工厂条件审查的准备工作。

  8、工厂条件审查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企业,检验检疫局将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工作通常需要1-2天的时间。评审组长在评审前三天将考核计划通知被考核企业。对考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企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纠正措施和见证材料报评审组,经评审组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验证后,将材料上报发证机构审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半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9、审批发证

  发证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许可的,在10日内颁发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接到领证通知后,及时到所在检验检疫局领取证书,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10、复查换证

  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的6个月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申请手续与首次申请相同。逾期不办理换证申请,其证书自然失效。

  11、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申请、考核、证书费500元人民币/证。

  产品检测费由检测单位根据不同商品按有关规定收取。

  四、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除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为三年外,其它均为五年。按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质量许可证必须专号专用,不得非法转让,一经查处,检验检疫局将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2、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将结合检验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证书有效期监督检查。

  3、在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检疫局每年年初向获证企业放发“获证企业年度申报表”,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生产、管理及产品质量情况。

  五、工厂评审和产品检测的减免

  1、已获得国家产品认证,且检测单位、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与质量许可证要求相同,自检测报告签发之日起到企业申请质量许可证止不超过一年的,其产品的检测可予减免。

  2、获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时,其质量体系可予减免相同条件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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