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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境外展会补贴政策

2017-11-23 16:01 来源:国际展览导航 字号:【

  浙商务发〔2016〕183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

  2017年度展会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级外贸公司,有关组展单位:

  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根据《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修订)》(浙商务联发〔2016〕95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了2017年度重点举办和支持的展会96个,其中自办类货物贸易展会12个,自办类服务贸易展会5个,境外政策性重点展17个,境内政策性重点展11个,其他类重点展36个,商贸流通展会15个。现将展会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会经费的补助范围

  1. 自办类展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和展品

  运输费等原则上由省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单次展会后三项费用每项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展会承办单位不得在财政补助标准内向参展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2. 政策性重点展的展位费由省级财政按不高于70%资助(展位费不得超过展位成本价的110%),公共布展费(含公共宣传和标摊加帽)由省级财政给予100%补助。服务贸易和工程技术展无展位费的,由省级财政在补助标准内给予人员费资助。承办单位不得在财政补助标准内向参展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3. 受省商务厅委托承办的展会,承办单位的承办费按《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商务活动承办费的暂行规定》(浙商务财发〔2013〕254号)确定。

  4. 其他重点类展会和一般类展会补助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5. 商贸流通展会视情况给予支持。

  二、展会资金补助方式

  2017年自办类展会和政策性展会承办单位由省商务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展会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直接减免、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办法,展会承办单位在向参展企业收取参展费用时直接减免相关补助资金,并在展前向商务部门统一申请预拨补助资金,展会结束后商务部门及时清算补助资金。

  三、相关要求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展会组织管理工作,根据省商务厅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展会拓市场宣传工作,及时将展会目录通知相关参展企业,并结合当地外贸出口需求,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以自主品牌参加境内外展示,推广“品质浙货”。严格按照要求统筹用好各级展会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其他重点展和一般展承办单位或具体参展企业的补助申请,并及时给予补助。

  2.承办单位要按照省商务厅确定的年度展会目录,在全省范围内做好承办工作,在招展、组展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报名、收费、展品运输、布展、撤展等一系列环节上推行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展会结束后20日内,自办展和政策性展会的承办单位必须通过展会运行监测系统,将展会执行情况、参展数据、参展总结和企业调查问卷等上报省商务厅。

  3.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国际性展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自评,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2017年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省商务厅。各承办单位于2017年6月底前对半年度组展情况进行总结,12月底前对年度组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省商务厅备案。

  省商务厅将对展会承办单位组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地展会补助兑现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承办单位和展会补助资金兑现情况较差的地区,按照《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商务厅综合处黄澄、方晓

  电话:0571–87050478、87051949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度展会目录

  浙江省商务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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