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注册。
(二)上年度有进出口实绩且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和云展会项目的企业进出口额不设6500万美元上限,下同)。
(三)应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座谈、问卷调查等工作;在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在近三年内未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没有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情形。
(四)同一项目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
(一)2021年继续实施“百展万企”计划,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我省企业参加福建省商务厅公布的省级扶持境外专业优质展会(以下简称“百展”)的展位费予以扶持。
(二)对企业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百展”线下展,通过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代理参展的予以展位费扶持。
(三)对企业参加“百展”原主办方线下取消转线上的项目予以扶持。
(四)对企业参加福建省商务厅公布的2021年福建外贸云展会清单内项目(待公布,具体请关注福建省商务厅网站)的参展费用予以扶持。
(五)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项目费用予以扶持。
(六)2020年的“百展”项目及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已达到申报门槛要求的,继续予以扶持。
(一)“百展”及云展会项目
1.对上一年度贸易额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执行“第一个展位给予定额补助,第二个展位按照定额的一半给予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定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的政策,具体国别、地区定额标准详见附1。
2. 根据2019年企业参展情况,确定本年各展会可支持的展位数量和展会预算。实际展位费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实际参展展位数量超过额度上限的,在该展会预算资金额度内,按比例下浮给予补助;对支持金额低于3000元(不含)的项目不予支持。
3. 对企业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百展”线下展,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参展,按照上述“百展”项目扶持标准予以支持。
4.对上年度或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参加2021年福建外贸云展会项目,给予单家企业单次实际参展费50%、最高不超1万元的补助,每场展会合计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5.对满足“百展”要求的企业参加“百展”原主办方线下取消转线上项目,按照上述云展会项目扶持标准予以支持。
6.以上支持内容,单家企业年累计最高补助50万元(未标注美元的均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
(二)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外经贸中小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申请专利、境外互联网广告及境外商标注册进行扶持。每家企业全年支持项目数不超过4个,企业申报资金项目数超过4个的,可按扶持金额大小排序优先支持金额大的。各项目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单位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支持金额低于3000元(不含)的项目不予支持。 企业在项目申报时未达到条件的,可在当年或下一个年度符合条件时按项目发生当年政策予以补助(不含福建外贸云展会项目)。对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申请条件减按50%执行。项目支持标准详见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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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
采取网上和纸质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福建中小开系统(简称“系统”,http://112.111.2.23:8087/)进行“在线申报”(新注册或注册后信息变更的企业需在项目申报前完成),纸质材料寄达或送至省商务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项目承办单位——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贸促中心”)。
1.“百展”及云展会项目
(1)可以按企业项目自行申报,也可以由组展单位以团体项目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云展会项目由承办单位团体申报。
(2)展会项目(不含云展会)必须预申报计划,未预报展会项目的企业不享受资金支持。展会项目预申报端口将在各展会开展10天前关闭,企业需及时完成系统预申报,逾期无法预报(文件印发日前已实施的展会项目,无需预申报)。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对已预报计划但未申报资金拨付的企业,纳入展会考核管理,并与企业广交会摊位申请、其他外贸扶持资金挂钩。
(3)展会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对文件印发日(2021年6月30日)前已实施的展会项目,请于文件印发日后1个月内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2021年境外展会继续实施观察员制度,委托项目承办单位对“百展”项目每年随机实地抽查10场以上等。通过以上工作机制,增加了解企业参展的真实性,各有关组展单位和参展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仅需提供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照片、展位费发票、参展人员出入境情况四类必要材料,其他材料可根据需要进行真实性核查,企业存好备查。对于对企业因疫情原因无法参加“百展”线下展,委托境外合作伙伴、代理商等方式参展的,组展单位和参展企业有义务配合省商务厅做好展会期间的观察和调研工作。
2.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
一年两次申报,原则上,上半年完成的项目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送、下半年完成项目于2022年1月31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3.2020年“百展”项目及中央中小开其他项目
申报单位已达到“百展”和中小开项目申报门槛要求的,登录系统(选择资金年度为2021)重新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报送相关材料,未重新填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核
省贸促中心对企业现场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当场出具一次性缺件清单;企业邮寄提交材料但不完整的,通过申报系统一次性告知缺件清单,缺件的企业须在5个工作日内寄达完整材料。省贸促中心收到完整材料后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通过申报系统一次性告知初审不合格项目补件清单,原则上给予一次补件机会,补件的企业须在5个工作日内寄达相应材料或说明,逾期项目终止。申报单位应及时登录系统了解项目受理及审核情况(系统短信提醒),审核最终情况将在福建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过后,不再受理企业申报或补件材料。
(一)纸质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简装成册、制作目录、加注页码、加盖边缝骑缝章,并将电子版材料拷贝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福建省贸易促进中心(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118号3号楼7层,收件人:贸易促进五部,电话:0591-87806375。材料若涉及外文资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费用以外币结算的,汇率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0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表》和《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三)其他不明事项,各设区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及时联系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福建省商务厅和福建省财政厅保留对本通知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具体申报事宜可咨询省贸促中心,电话0591-87806375、87304195、872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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