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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投诉要立法 加强对厂商的约束

2010-03-0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2009年,中国一跃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市场,然而身在这个大市场中的中国汽车消费者却并不满意。

  3月1日,丰田汽车社长丰田章男从美国直飞中国北京,就丰田汽车全球召回事件及丰田汽车产品问题向中国消费者鞠躬致歉。但中国消费者仍认为“丰田汽车海外大规模召回,中国召回数不及海外一个零头,明显厚海外薄中国”。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一语中的:“中外召回存在如此悬殊的差别,源于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国外通过法律来保障汽车产品质量,中国仅通过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无论美国、欧洲各国还是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督,美国相关法律为《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美国的《大气清洁法》甚至将不符合环保条件的汽车也纳入召回范围。中国目前仅依靠《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相比之下,汽车企业因产品质量在中国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海外,故不少企业不愿意在中国召回相关产品,或者仅小批量召回。”

  罗磊指出,在国外,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相关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罚款1500万至上亿元。按照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处罚额从此前的100万日元升至2亿日元,而中国《汽车缺陷产品召回规定》中的最高处罚仅3万元。

  汽车质量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中国汽车消费者维权目前大致只有这样的途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经由经销商跟厂家打交道,周期长且很难解决问题。而目前维权的法律依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索赔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面对这种情况,身单力薄的个体消费者怎么跟财大气粗的汽车厂商站在同一平台上对话?所以才出现只有到“315”,汽车厂商对投诉较为敏感的日子,消费者的不满才能集中爆发一回,希望这样的日子尽快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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