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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009-07-0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7月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为保护、管理和发展我州民族医药提供法律保障。

  据州民族医药研究所有关人员介绍:民族医药是我国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它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防病治病实践中形成的独特的理论体系、诊疗方法,承载着各民族深厚悠久的历史文化。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剧减,目前我州民族医药从业人员仅500人,且60岁以上的从业人员占总数的47.1%。从业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已严重威胁到民族医药的传承和发展。


  《条例》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和颁发的。《条例》规定,对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或者助理医师资格的,确有独特诊疗技术的土家医药苗医药从业人员,只要合符要求和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可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当地村卫生室从事其认定专长的诊疗服务。为了搞好民族医药保护和发展工作,《条例》要求,州内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土家医药苗医药野生药材物种资料和基因资源以及与土家医药苗医药相关的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碑文等;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专项资金,同时重视对土家医药苗医药研究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土家医药苗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可以开设土家医药苗医药专业课程,加大土家医药苗医药人才培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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