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湖北省在药品监管方面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紧密结合全省实际,对药品研究与生产管理、药品流通管理、药品使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建立了停产停业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备案制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职药品监管人员,负责宣传法律法规、传递信息,协助药品监管等,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和药品价格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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