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3、84号公告规定,海关总署日前将出口至香港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其制粉不征税的具体措施予以公告。
公告明确,内地出口商向香港出口供港自用的非配额管理粮食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出不征税申请,并提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凡本网注明来源:“盈拓国际展览导航”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盈拓国际展览导航,转载请注明。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盈拓国际展览导航赞同其观点及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