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尽显民情关怀
编者按
过去的几年,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红灯频闪。孔雀石绿、福寿螺事件、有毒多宝鱼、红心鸭蛋、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一系列与市民食品安全有关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在本报新闻采访部与大华网联合主办的“汕头移动-欢乐在线2009年度最关注民生话题评选”活动中,调查问卷里“食品安全”得到读者最广泛的关注,“非常关注”的投票比例达到97%。即将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将对大众日常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怎样才能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如何保证餐桌上的安全?本报记者深入走访各有关部门,将读者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本版撰文 李敏 杨可 摄影方淦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身心健康,《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受到万众瞩目势所必然。该法有何特点?对大众的日常生活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我市的法律专家,请其点评《食品安全法》的特点所在。“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期,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三聚氰胺事件、蒙牛OMP事件等不少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监管体制与监管标准的缺失。”汕头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沈忆勇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食品问题由“卫生”上升到“安全”的程度,尽显民心之关怀。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该法的出台会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状况,最直接的结果将是增强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感,大大提高消费积极性。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沈忆勇教授认为,总体而言《食品安全法》有九大特点。“第一个大型特点是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他说。前几年,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食品安全法》则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二个特点是确立了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沈教授介绍,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得的信息,则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沈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这是特点之三。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法同时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强化经营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沈教授分析,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的第四特点是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强化了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第五是规定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对于近年来颇为流行的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沈教授认为,这是该法的特点之六,同时内文还提出了具体要求,更有操作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突破性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七是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沈教授认为,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暴露出了事故处置中报告制度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报告制度、事故处置及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
特点之八是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实行免检制度使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大突破,此为特点之九。”沈教授分析,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特别是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他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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