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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贩卖假烟行为构成犯罪

2009-03-1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雇人贩卖假烟行为构成犯罪

    菏泽男子李某找来“小弟”帮忙在夜市贩卖假烟,与有关部门打了一年多“游击战”,最终还是被稽查人员当场查获。近日,市北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与王某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王某领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0后的李某是菏泽人。从2006年起,他和21岁的同伙王某便雇用帮工在和兴路等夜市贩卖假烟。因担心被有关部门查处,他们一直打“游击战”。2007年2月9日,李某带着雇工到大港纬四路提取从广州发过来的假烟时,被稽查人员当场查获,被缴获假冒商标香烟14箱共计805条。后稽查人员在他们的暂住处将同伙王某抓获,当场缴获库存假冒商标香烟135条。

    经过调查,在李某租赁的库房还缴获假烟330条,被查假烟共计1270条,货值金额达到216000余元。据悉,李某落网后,在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涉嫌收购赃车,并提供相关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008年11月18日,检察机关对二人提起公诉。近日,李某和王某在市北法院同堂受审。王某的辩护人庭上指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且犯罪未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市北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和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二十一万六千余元,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王 萌

    【周四】

    3月12日  市北法院

    当场被抓未得逞

    可比照既遂犯处罚

    市北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在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过程中因被司法机关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另外,李某有立功表现,两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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