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技发〔2009〕9号
重庆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科):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将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建设工作。按照农业部渔业局通知要求,市农委委托我站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2、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3、以淡水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4、养殖池塘、养殖池、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具备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场区内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电路齐备,生态环境良好。
5、养殖使用的苗种、渔用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记录。
6、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
7、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1种(含)以上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8、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能够对周边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
二、申报要求
1、请各区县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应对上述基本条件做出相应的说明。之前已获得示范场命名的不再推荐。
2、请区县认真填写《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3、请在4月1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原件1份报送我站推广科,同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merry_ding·163.com邮箱。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丁开梅 翟旭亮 电话:023-67732328,86716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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