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这也标志着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走向规则统一的时代。
规则共分八章,主要确定了六大交易环节的基本内容,包括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转让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转让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具体环节。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国有产权交易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为了避免出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转让中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规则特别指出,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规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规则规定,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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