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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中遇到的四大涉税问题

2006-12-2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广州会展业蓬勃发展广州是国内会展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每年都举办各种展览会数百个。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为广州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会展行业中出现的一些涉税违法问题应引起警惕。广州地税稽查部门在检查某展览会时,发现一些参展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税收问题,其中一家企业转让展位收入没有申报纳税,被查补税款及滞纳金27万元。
    据了解,各种展示会、招商会、博览会的组织方和参展方往往忽略了一些税收政策规定,涉税违法问题就产生了。容易出现税收违法问题的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以公司名义收取摊位费没有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申报交税。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场地给他人使用,取得了收入或取得索取收入的凭据,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申报纳税 
    二是在会展现场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按规定及时计缴印花税。
    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参展时与外商签订了批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易金额达到11亿多元,后来实际销售货物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金额,该公司只对已经履行完成的销售合同贴印花税18万元。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不能改变纳税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各自计税贴花。后来地税稽查部门在检查时,要求该公司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5万元。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发生货运业务以运输发票代替运输合同使用的,也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计贴印花税。
    三是参展人员补助费连同展销会摊位费一并作为交易会费用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赠送给外商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些发放的实物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项目,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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