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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尘埃落定

2009-06-2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生意社6月24日讯 自7月1日起,内蒙古将正式开始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6月18日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具体按煤种确定为褐煤每吨征收8元,无烟煤每吨征收20元,其他煤种每吨征收15元。

  据了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根据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当前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同时考虑煤炭生产企业和下游产业的承受能力,并参考毗邻省区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确定的。

  内蒙古经济信息中心产业发展研究处处长赵云平表示,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后,既可以完善我区煤炭资源价格的补偿机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

  据悉,政府通过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较好地解决煤炭开采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煤价上涨所带来的煤炭行业同其他行业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此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还可以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在物价上涨时平抑市场物价,对困难和低收入群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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