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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气瓶充装管理的通知

2009-06-2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生意社6月26日讯 各县(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市区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近期,我办通过燃气市场检查及城建监察支队执法检查情况反馈,发现某些液化气站存在充装过期和报废气瓶、未抽出残液进行充装、短斤少两等违规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为进一步规范充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的滋生,现就加强气瓶充装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气瓶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到抓好液化气瓶充装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燃气使用安全的大事,切实加强气瓶充装管理,从源头上堵住气瓶安全隐患,努力维护我市燃气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液化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及充装后整个作业过程安全监控,认真做好装前检查、充装、充装后复检记录。

  三、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液化气瓶充装的法律法规,严禁充装非法制造、报废(含超15年使用年限并被违规检验)、改装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从源头把住气瓶充装安全控制关,彻底杜绝不安全实气瓶出站流入社会。

  四、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即:2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9±0.1kg,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4.8±0.2kg,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9.5±0.3kg,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49.0±1.0kg。

  五、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任何单位不得未抽出残液进行气瓶过磅充装。

  六、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在气瓶充装后应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应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未塑封的实气瓶严禁出站。

  七、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应加强送气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禁送气工私自设立液化气瓶存放点,坚决杜绝私自倒气行为。

  八、各级燃气管理机构要结合夏季和汛期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积极会同质监、城建监察等部门大力开展液化气气瓶充装专项整治,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城建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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