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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己二酸反倾销案完成初裁

2009-06-2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2009年6月26日,商务部公布了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5.7%-35.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PolyamideCo.Ltd.)6.0%

  2.旭化成化学韩国(AsahiKaseiChemicalsKoreaCo.)5.7%

  3.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16.7%

  欧盟公司

  1.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S.p.A)11.3%

  2.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RADICICHIMICADEUTSHLANDGMBH)11.3%

  3.BASFSE18.1%

  4.其他欧盟公司(AllOthers)30.3%

  美国公司

  1.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Inc.)16.8%

  2.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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