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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反规避制度

2009-06-29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1987年6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1671/87号条例,世界上第一个规制反倾销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诞生(螺丝起子条款)。1988年欧共体反倾销法全面修正,螺丝起子条款被纳入修正后的反倾销法(理事会条例第2423/88号)的Art.13(10)。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条例第3283/94号通过新的反倾销法,其中Art.13反规避条款规制的范围大大超过了其前身。现行的欧共体反倾销法--理事会条例第384/96号,也没有改变Art.13的内容。

  上述反规避制度的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以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条例第3283/94号为分界:此前,欧共体以《综合税则号列解释之一般规则》的Art.2(a)(General Rule 2 (a)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armonised System)及其后的"螺丝起子条款"Art.13 (10)规制出口商在共同体境内组装的规避行为,而以其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作为规制"第三国境内组装"的唯一方法;此后,则由Art.13反规避条款规制包括"共同体境内组装"和"第三国境内组装"的各种出口商规避行为。

  (一)、《综合税则号列解释之一般规则》Art.2(a)、"螺丝起子条款"Art.13(10)和原产地规则

  I.对"共同体境内组装"的规制

  A.《综合税则号列解释之一般规则》Art.2(a)在制订"螺丝起子条款"之前,欧共体以海关货品税则号列作为防止进口零组件通过在共同体境内组装规避反倾销税的方法,其主要依据为《综合税则号列解释之一般规则》Art.2(a),即:"税则号列中所列的任何一种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或未完成者而言,但该不完整或未完成货品需在进口时已具备完整或已完成货品的主要特性。该税则号列亦应包括该完整或已完成货品(或由于本规则而被列为完整或已完成者)在进口时未组装或经拆散者。"

  对Art.2(a)第二句的注解(V)至(VII)(Explanatory Notes (V) to (VII))称:"(V)呈现为未组装或经拆散的完整或已完成的货品,与已组装的货品归于同一税则号列之下……(VI)本规则同样适用于以未组装或经拆散形式呈现的不完整或未完成的货品,只要该货品是由于本规则而被作为完整或已完成者加以对待。(VII)出于本规则的目的,’’以未组装或经拆散形式呈现的货品’’指那些其构件只需通过使用简单的组装设备(螺丝起子、螺帽、螺栓等)或经过用铆钉铆、用焊枪焊即可组装而成的货品,例如,仅仅包含简单组装的情况。"

  《综合税则号列解释之一般规则》的Art.2(a)部分地解决了出口商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分解以避税的行为,然而只要出口商将各零组件分别运送、且从不同海关进入欧共体,则依旧可以有效地规避依上述方法对零件或组件课征的反倾销税。因此,另外制订一反规避条款成为欧共体各成员国的共识--在1986年7月3日欧洲议会对外经济关系委员会发表的敦促欧委会及理事会采取措施防止外国生产者规避反倾销税的建议报告中,即有一点为建议对其制成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组件同样征收反倾销税,以使外国生产者无法通过在欧共体境内设立组装工厂而有效规避反倾销税。

  B."螺丝起子条款"Art.13(10)

  Art.13(10)(a)是"螺丝起子条款"的实体部分:

  Art.13(10)(a)的第一段明确了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和"共同体境内组装"规避的构成要件。前者指"在共同体境内组装或生产后进入共同体商业的产品",也即对制成品征税;后者包括:(1)从事该组装或生产的生产者与出口同类产品且其产品被征收确定反倾销税的制造者有关;(2)该组装或生产于反倾销调查开始后才开始或有显著增加;(3)组装或生产过程中,使用原产于其制成品之同类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的零件或原料,且其价值超过其他零件或原料的50%。

  上述第一个要件所谓的"有关",反倾销法并未予以明确定义。无疑,出口国产业在共同体境内的分支机构、或完全拥有的子公司,其所设置的组装工厂即属于此要件规定的范围。但是,以各种不同形式存在、由外国公司控制或拥有?quot;合资企业"是否也属于这一规定范围?另外,与被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商仅有合同关系的组装工厂是否也应视为"有关"?这些无法从语意模糊的条文本身断定,进而也就赋予欧委会在解释法律时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上述第三个要件,即组装零组件或原料价值的计算,是"螺丝起子条款"中相当重要的一点。欧委会原先的提案规定,若由其同类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国出口的零组件或原料,其价值超过其他使用零组件及原料价值的20%、或其价值占全部零组件及原料总值的55%,就应予征收反倾销税。理事会在最终通过的条款中将这两个比例分别改为50%和60%,主要是为了顾及某些生产技术较为落后、多从事低成本组装工作(low cost assembly)的成员国,使外国对其的投资不致受到影响。

  Art.13(10)(a)的第二段规定:"在适用本条款规定时,应考虑每一案件的个别情况,特别是在组装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变成本、在共同体境内进行的研究开发工作、以及在共同体境内使用的技术"。这一规定使得产品生产涉及到高附加价值的产生、相当数量就业机会的提供、及通过技术和科研的转移帮助共同体提升其技术水平者,即使使用倾销国家的零组件及原料超过60%,其制成品亦可能免于反倾销税的征收。

  Art.13(10)(a)这两段的规定,使原本只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法出现针对共同体境内生产产品的适用;为了确保共同体内?quot;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不受妨害,Art.13(10)(a)的第三段特别规定:"来自其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国家且可使用于该产品之组装及生产的零组件及原料,仅于不使用于上述规定所指之组装及生产用途时,方可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通"。

  Art.13(10)(b)至(d)是"螺丝起子条款"的程序部分:

  在通常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要以海关对一定时期内进口产品的登记为依据。然而,在"共同体境内组装"情况下,制成品并不通过海关。因此,为了使反倾销税的征收有所依凭,Art.13(10)(b)规定:"以上述方式组装或生产的产品,在离开其组装厂或生产厂、进入共同体商业之前,应向主管当局申报。这种出于征收反倾销税目的而进行的申报,应视为等同于在其他情况下为了同一目的而在海关所做的登记。"

  Art.13(10)(C)规定了具体的反倾销税税率计算方法:"(对于共同体境内制成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应以同类产品原产国产业之中、与在共同体境内组装生产者有关联者的同类产品被征收的税率为准。所征收的税额,应按照零组件及原料的比例、以零组件及原料的到岸价格(CIF价格)为基础计算。且其税额不应超过防止规避之所需。"这一规定使得制成品中共同体生产之零组件及原料部分免于反倾销税的征收,保障了共同体生产制造的零组件的市场。Art.13(10)(d)表明:"(反倾销)条例中关于调查、程序及承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此段落("螺丝起子条款")中出现的一切问题。"

  较之《综合税则号列解释之一般规则》Art.2(a),"螺丝起子条款"Art.13(10)的高明之处在于:将解决"共同体境内组装"规避的着眼点落在了由零组件组装或生产而成的静态制成品、而非零组件进入共同体境内的动态方式之上;这使得反规避措施的对象更易于确定。然而,这一首创的反规避条款也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尤其是日本于1988年7月依据GATT Art.XXIII.1要求与共同体就理事会第1761/87号条例("螺丝起子条款")对日商在共同体组装制造所采取的反规避措施,进行双边咨商,并于咨商失败后要求GATT争端解决小组进行调查的事件。GATT小组的报告认为该条款不符合GATT规定。这一报告导致欧委会中止了根据该条款对一些日本厂商所采取的措施,并最终导致"螺丝起子条款"成为一个"短命"的条款。

  除了违反GATT规定之外,对该条款尚有以下争议:

  a.条文不明确:例如对于"有关"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使得欧委会和理事会享有解释法律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却置预期投资者和制造者于不确定的不利境地。b.不公平性:在共同体内部,有很多外国公司受成员国(特别是高失业率的成员国)的鼓励,在共同体设厂以足够的"本地成分(local content)"生产产品,以取得共同体原产资格;而"螺丝起子条款"制订了比共同体原产地规则更高的"本地成分"比例,使得这些外国公司的产品仍然面临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危险。c.歧视性:无论与存在倾销行为的外国出口商有关或无关的制造商,在某些情况下,都有可能必须采用大量非共同体原产的零组件;而独立或无关的制造商却可以免受反规避制度的处罚,这是一种对相关制造商的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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