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8月20日讯 2009年7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发布G/TBT/N/JPN/307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内容如下:
1.通报成员:日本
2.负责机构: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环境省
3.通报依据的条款:[x]2.9.2,[]2.10.1,[]5.6.2,[]5.7.1,其他:
4.覆盖的产品:下列化学物质: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4.α六氯环己烷; 5.β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 9.四溴联苯醚; 10.五溴联苯醚; 11.六溴联苯醚; 12.七溴联苯醚;
使用了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的下列产品: 1.航空液压液; 2.纱线处理剂; 3.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金属电镀; 5.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工业用复合磨料; 7.灭火器灭火泡沫; 8.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印刷纸;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涂料; 2.粘合剂]
ICS:- HS:29;32;38;48
5.通报文件的标题:修订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
6.内容简述:
根据化学物质控制法(以下称为“法案”)第6和11条,下列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须经授权:
1.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
2.全氟辛烷磺酰氟(PFOSF);
3.五氯苯;
4.α六氯环己烷;
5.β六氯环己烷;
6.林丹(丙体六氯环己烷);
7.十氯酮;
8.六溴联苯;
9.四溴联苯醚;
10.五溴联苯醚;
11.六溴联苯醚;
12.七溴联苯醚;
根据法案第13条,下列产品如果使用了I类化学物质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则禁止进口:
1.航空液压液;
2.纱线处理剂;
3.复合金属及半导体腐蚀剂(除高频复合半导体以外);
4.金属电镀;
5.半导体防反射涂层;
6.工业用复合磨料;
7.灭火器灭火泡沫;
8.杀虫剂和蚂蚁诱饵;
9.印刷纸;
<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
1.涂料;
2.粘合剂
7.目的和理由,如是紧急措施,说明紧急问题的性质:防止使用了PFOS及其盐类、四溴联苯醚或五溴联苯醚的产品引起环境污染,这些物质由于其非生物降解性、高生物浓缩度和长期毒性,因此是潜在的危险物质,根据法案被分类为I类化学物质。本修订基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第4次会议决议,根据该决议12种化学物质纳入淘汰和限制范围。
8.相关文件: -化学物质控制法及其修订(1973年法案No. 117); -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的内阁法令及其修订(1974年内阁法令No. 202); -经济产业省化学物质控制法实施细则相关部分(1974年MITI法令No. 40)
9.拟批准日期:2009/10/
拟生效日期:2010/04/
10.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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