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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部门向液化气经营者发出告诫书

2009-08-2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生意社8月28日讯 湛江市物价局指出,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立即自查自纠,进行内部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物价部门希望广大群众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针对近期湛江市液化气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昨天,市物价局组织各燃气公司召开液化石油气价格座谈会,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确保湛江市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的稳定。会上,市物价部门向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发出提醒告诫书,要求液化气经营者遵守相关作价办法,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商品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违者最高可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月份以来,国内液化石油气价格大幅上涨,每吨上涨了1000元左右,受其影响,湛江市液化石油气的进价突破5000元/吨,使瓶装液化气零售价格上涨较快。为此,价格主管部门郑重提醒告诫,要求各经营单位要本着保本微利、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管理,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提醒告诫书指出:液化石油气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者定价行为必须遵守价格法的规定和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商品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违者,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不同情况,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经营者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否则将按《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会上,新奥、富多和华成燃气公司有关负责人均作出了保证市场价格稳定及供应充足的承诺。

  市物价局指出,自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立即自查自纠,进行内部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物价部门希望广大群众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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