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9月16日讯 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2009]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和上一次国务院出台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文件至今,已经接近11年。而与上一次文件的名称相比,仅仅多了“进一步”三个字。但这三个字,确实是一大步。
解经营资格缺失之痛
1998年11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即国发〔1998〕39号文件)下发,化肥流通体制从计划模式向市场模式过渡。但从其主要内容来看,虽然打破了之前化肥计划生产、计划销售的模式,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但当时政策还是在要求改革“流通管理”与做好“宏观调控”,改革之处在于“拓宽渠道”与“扩大自主权”。却没有明文允许个体工商户等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近年来,基层化肥经销商的大型苦恼是什么?各地反映虽然不尽相同,但只要问到他们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就会引来一大堆的报怨。每年春季化肥经营营业执照审核的日子,编辑部门也要接到很多问询电话,如何办理营业执照?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才能够具备化肥经营资质?什么人、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堂堂正正地经销化肥等。就连北方某省工商部门在对化肥经营市场主体资格进行了法律核查后认为,从1988年到1998年的四个相关文件中,对化肥零售环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工商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缺乏明确的依据。
事经11年,中国经济在突飞猛进地发展,此次国务院颁发这个新的《决定》,着重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基础上,新政策制定了化肥经营的准入条件。这可以说从根本上解决了近几年基层化肥经销商较为头痛的问题。
一证应该不再难求
在没有放开化肥经营限制的前些年,不少地区化肥经营营业执照“一证难求”,也正因为如此,为了获得化肥经营资格,衍生出一系列不成文的“办法”来。而正是这些不成文的“办法”,不但增加了化肥经营成本,甚至给少数部门和个人提供了腐败机会。总结起来,“变通办法”不外乎这几种:挂靠有资质的单位交纳挂靠费;给有关部门交一笔罚款,以罚款单代替执照……
河北省的一位农资经销商曾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一直没有营业执照,不是他自己不想办理,而是根本办理不下来,每年都是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罚款后就可以经营。辽宁省的一位经销商也曾告诉记者,他是供销社下岗职工,每年要向供销社交不少钱来“租用”营业执照。尽管这样,他心里也非常不踏实,因为等于是戴着“集体”帽子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集体企业的要求,人员设备配置又不合要求,时时提心吊胆,盼着早点摘掉“假集体”的帽子。
随着新《决定》的出台,由于取消了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明确了化肥零售、省内经营和跨省经营的三个门坎,相信化肥经营的营业执照必将从“稀缺资源”变成按程序、凭资质容易拿到凭证,标准明确、公开带来的就是暗箱操作的消失,经营成本的下降。这不仅使得农资经销商开心,还会通过降低化肥经销成本使农民得到实惠。
对民间资本敞开大门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化肥流通领域是新《决定》的一大亮点,可以认为这是自1998年改革以来化肥流通体制的重大变革。业内人士认为,这个重大改变是今年国家对农资行业系列利好政策的延续,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资金的积极性,是在务实地促进农资消费,拉动内需。
随着新政策的出台,有志于从业化肥流通的人士不再苦于企业体制方面的限制,大踏步进入这个领域。而《决定》同时要求的规范管理市场又会使以往那些无证经营者加紧纳入正轨或退出农资流通市场。由此,整个农资流通市场门坎过低、从业人员过多、企业规模过小的情况会得到逐步改观并健康发展。这十分有利于进一步激活农资市场的销售、流通环节,进而传导到上游生产企业,促进生产企业的产能释放及价格回升,带动行业的全面回暖。
民间资本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和化肥市场的规范,还使得中央有关扩大内需的政策在农资消费上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从业者规范了,经营成本下降了,农民就会方便地买到物美价廉的好肥料,也会同时使农业发展得到充分保障。
此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公布,使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了新的目标。尽管距各部门具体实施、到化肥经销商切身感受、到农资流通市场改观还有待时日,但这个《决定》的出台,确实让我们看到农资流通市场的一个乐观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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