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0月15日讯 为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日前,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销票据监管的通知》,要求药品必须票货一致才能入库或上架销售。
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销售时必须做到票、货同时发出。发票上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详细内容的,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
通知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同时,应随货同时索取合法票据,并对照供货方销售的出库单进行验收。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购进药品核对一致后方可入库或上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发票,按规定可以不开具发票的,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本单位名称、药械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价格等。
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5年,销售出库单等留存资料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少于3年(零售企业不少于2年)。
据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税务、卫生部门还将成立联合执法组,共同对药械购销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非法代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偷税漏税、销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群众的健康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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