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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重组新政12月出台

2009-11-11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生意社11月11日讯 根据《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下称《规划》)制定的《钢铁行业准入条件》(下称《条件》)和《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最迟将在12月正式出台。一名参与上述条例制定的业内人士昨日向记者确认这一消息,并透露,未来民营钢铁企业在跨区域重组上,也可获得一视同仁的政策支持。

  推进实力较强钢企兼并重组

  工信部昨日公布,该部于近日召开了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准入条件座谈会。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山东、河南6地工业主管部门,钢协,宝钢、鞍钢、武钢、河北钢铁、山东钢铁、沙钢、渤海钢铁7家企业,冶金规划院、冶金经研中心、中钢金信咨询公司3家咨询单位参加了会议。据了解,《意见》明确提出了通过兼并重组,重点培育3-5家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积极推进6-7家具有较强实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战略性兼并重组。

  值得注意的是,在3月国家出台《规划》后,工信部原本制定的是《钢铁行业兼并重组条例》,现更名为《意见》,中钢协副秘书长迟京东表示,“条例”有些硬性规定的意味,但“指导意见”则为企业提出更多方向性指引。

  准入“门槛”降低

  据该人士介绍,《条件》对钢铁企业的装备水准、设备规模的要求较年初出台的《规划》有了适度放低,但对企业的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的要求有所提高。

  “这是符合我国行业实情的调整。此前《规划》要限制或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120吨以下的转炉,这对于许多中小型钢企来说,要求太高。”该人士表示,特别是从事长材生产、服务于周边区域市场的钢企,不具备应用此等规模设备的能力。

  由于现在钢铁产能严重过剩,因此新建产能不太现实,该《条件》主要针对现有钢企制定,所有企业将按照《条件》接受审核,但是对不合格企业究竟是按照限期整改处理,或者要求退出行业,目前尚无定论。

  民营企业也将获利

  此前公布的《规划》曾经列出了国家鼓励兼并重组的企业名单,全是大型国有企业,这也让外界对于钢铁行业“国进民退”的潮流有所质疑。昨日,该人士表示,在《意见》中,所有有实力的企业都能在跨区域重组上获得政策支持,“不存在所有制歧视”。对于现有钢铁企业的优质资产,一些原本不在重组主体范围内的企业,也将获得政策上的支持。

  “民营钢企占了钢铁业半壁江山,搞区别对待是不合理的。”该人士表示,工信部此次更多倾听了各方声音,在这方面改进不少。

  据悉,工信部在制定《条件》时已召开多次会议,向企业、地方政府和业内专家征询意见,但目前各方意见尚未统一,特别是对《条件》规定的准入标准上,因此具体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工信部很可能本周在网上征求意见,再对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并会在12月出台正式《条件》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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