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甘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一个展会上购买了一副眼镜和一个不粘锅,他分别向两家参展商索要发票,展商回答“没有发票”。其实,甘先生在展会上的遭遇,并非是个案。记者采访不少大小展会,通常是展方卖完展品,抬脚走路,少有参展商能够为现场交易的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其它销售凭证——展场交易如“一锤子买卖”。
接受记者采访的三位市民说,到展会上购买的商品,大多价格不太高。“买个上十元钱的东西,要张发票也太麻烦了吧”。话虽如此,但记者留意到,几乎每次与市民生活较贴近的展会结束后,总免不了有市民打电话向记者询问买到劣质产品,该找谁负责。
据武汉市国税局相关人士介绍,经营者不管在何地、何时,采取何种形式,只要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票据。何况,发票是经营者向国家纳税的凭证。
湖北省消委副秘书长王体年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但王体年说,如果消费者在展会上没有索要发票,即便找到展销会的举办者,人家主办方仍可以拒认。他提醒:随着年关临近,各类与春节有关的商品展增多,消费者在欢喜购置年货时,应不忘记向展销方索要正式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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