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2月11日讯 近日,有媒体称联合国将在今年12月召开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对新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进行协商。与此同时,国内一些投资者纷纷持币挺进“低碳”概念股,寻找掘金机会。人们开始对清洁发展机制(CDM)投去了关注的目光。
清洁发展机制是双赢的选择
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据测算,在日本境内每减少1吨二氧化碳排放的边际成本约为234美元,在美国约为153美元,经合组织内的欧洲国家则为198美元。按照这一数据估算,日本若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将损失其年GDP发展量的0.25%。而在发展中国家,上述成本则低得多,仅在几美元至几十美元之间。
因此,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不断积极地到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项目。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发达国家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中的部分义务。对发达国家而言,除了获得履约的灵活性,还获得了较低的履约成本;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合作中能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以此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在实现减排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减少了全球总的减排成本。
参与CDM享受一揽子免税措施
在我国,现行CDM政策集中体现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下称“30号文”)。
在30号文中,我国第一次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规定,优惠时限可追溯到2007年1月1日。这将进一步拓展相关企业的利润空间。
首先,我国对本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规定了4项免税收入。
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我国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而且,对在我国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取得的收益,我国政府将依项目类型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主要应用于支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我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为了管好用好这笔收入,2006年8月28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目前,该管理中心设在财政部。
为支持上述工作,在30号文中具体规定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4项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别是: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为了落实这些优惠,早在2007年4月13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就收到了大唐吉林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就其CDM项目———“吉林洮南风电项目”交易的第一笔核证减排量(CER)71385吨(注:此为二氧化碳当量)而缴纳的9万余元人民币的国家收益。这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自2007年3月14日正式成立以来收到的第一笔CDM项目国家收益。虽然我们无从得知中国第一笔CDM项目国家收益在2007年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这样的收益免税确实应该。
其次,CDM项目实施企业上缴的国家收益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目前政府将按照CDM项目的类别分类征收国家收益,具体征收比例为: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对于CDM项目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不同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再其次,CDM实施企业两类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碳化物和氟碳化物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这一政策实施后,巨化股份[10.23 1.59%]这家上市公司就成为了这项“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受益者之一。
该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的CDM项目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加上其两年应返还和免征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度合计6087万元。紧接着,巨化股份在2009年6月26日又收到2007年度的退税2002万元(已按照免税完成了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由于上述税收返还和免征,直接导致该公司在2009年增加净收益6087万元,占到了巨化股份2009年上半年净利润的98%。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巨化股份的收益水平将大打折扣。
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不征流转税
首先,尽管“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国际上是被作为一项可交易的商品,但是,我国对“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特殊商品的交易却并不征收任何流转税。这是因为,一方面减排量是一种抽象的由国际公约设定的特殊权利,它不属于任何有形动产,因此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另一方面,这种减排量也不是一种劳务,更不会属于不动产,也不在营业税征收范围之内。
另外,在这一问题上,唯一有争议的可能就是有些税务工作者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理解为一种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对其转让征收营业税。其实,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也有失偏颇。因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无形资产,在我国,目前只限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商誉,减排量显然不在其列。
因此,对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流转税,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国家对CDM项目实施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中一项需要注意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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