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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叫停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进出口

2009-12-18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生意社12月18日讯 商务部、海关总署12月4日发布今年第110号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今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莱克多巴胺与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一样属于β-肾上腺素兴奋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未批准将莱克多巴胺作为兽药使用,欧盟早已明确禁止在食用性动物中使用包括莱克多巴胺在内的所有β-肾上腺素兴奋剂类药物(欧盟96/22/EC法令)。我国也已经于2002年明确将其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目前只有美国、加拿大、巴西等24个美洲和亚太地区国家允许将莱克多巴胺用于食用性动物,主要用于猪和牛的促生长和提高瘦肉率;日本则制定了莱克多巴胺最高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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