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月5日讯 商务部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做出初裁决定,初步裁定原产于印尼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自2010年1月5日起将对其收取保证金。
商务部网站1月4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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