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月6日讯 海关总署2009年第88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精对苯二甲酸(29173611)和其他对苯二甲酸(29173619)进口协定关税如下:
1、对于原产于韩国、印度等国的PTA/QTA继续维持“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即6%。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PTA/QTA,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即5%。
3、对原产于新西兰的PTA/QTA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由2009年的4.6%下调至3%。
4、其他未签署各贸易协定税率的来源国PTA基本执行最惠国税率,即6.5%,比如台湾。
市场人士关注新鲜出炉的《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主要是因为2010年1月1日起,中国和东盟6个老成员(文莱、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新加坡)之间将有超过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对东盟平均关税将从9.8%降到0.1%;东盟6个老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将从12.8%降低到0.6%。东盟4个新成员(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在2015年实现90%零关税的目标。
但就《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公布,从东盟6个老成员国进口的PTA/QTA并不属于这90%之列,在2010年仍将维持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5%的进口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进口协定关税降税进程回顾
中国-东盟自贸区被称为“世界大型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
200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新加坡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构想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2005年7月:中国-东盟相互实施全面降税。
2007年1月:中国-东盟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2009年8月:中国-东盟签署《投资协议》。
2009年1月:中国和东盟六国间(东盟老成员: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协定关税将逐年内降低。
2010年1月:中国-东盟六国间(东盟老成员: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90%的商品税目降为零。
从东盟进口PTA/QTA协定关税降税进程回顾
根据2004年中国-东盟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而在2009年前,精对苯二甲酸和其他对苯二甲酸属于正常二轨产品。降税步骤为,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为零。概括地说,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所以在2008年12月的时候,精对苯二甲酸和其他对苯二甲酸的地位归属也仍是个谜。截至《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二者依然在二轨正常品之列,继续享有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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