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月6日讯 商务部发布对印尼、泰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初裁公告,决定自今天开始,对上述两国进口的该产品征收保证金。
商务部于2009年3月2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在调查后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中国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1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对印尼公司征求的保证金比率从8.1%到29.7%,对泰国公司则是从6.5%到29.7%。
据了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主要用途是食品增鲜剂,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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