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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

2010-01-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生意社1月25日讯 我国政府决定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以期为食品安全再加一道防线,彻底杜绝诸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1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质检总局还将于近期就上述管理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

  据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自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以后,我国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和质量技术标准制修订的进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重点突出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自查自律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能,双管齐下,为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而只有必备生产条件实地核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都符合要求,才能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质量义务,提出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自律,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和说明书,真实标明成分或配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等事项。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食品添加剂只有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发现其产品安全标准不达标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对召回的食品添加剂采取无害化处理。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29日。

相关关键词:铜 铝 铅 锌 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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