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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美日韩苯酚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

2010-02-0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生意社2月3日讯 商务部昨天发布公告表示,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为期5年。

  商务部表示,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2002年8月1日,我国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6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2009年1月31日,应中国大陆苯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苯酚,俗名石碳酸,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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