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2月9日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从201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其中,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两个《办法》”),目前已经下发。
根据两个《办法》,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后,油价补贴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每吨汽油高于4400元、每吨柴油高于3870元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低于上述价格水平时,国家停止油价补贴。而根据2009年1月7日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规定,补贴标准以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与2006年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前油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之间的差价为基础,全年加权平均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两个《办法》进一步确定了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城市公交企业的油价补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
对城市出租汽车司机的临时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每吨4400元至5480元、柴油出厂价在每吨3870元至5070元时,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55%;汽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480元、柴油出厂价高于每吨5070元的部分,东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40%、中西部省份中央财政负担65%。地方负担的出租汽车临时补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两个《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每年4月底前财政部将上年度油价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达到各省(区、市),6月30日前拨付到受益对象。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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