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武汉艾立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立卡公司)董事长张鉴堂意外地收到一份来自国外的诉状,德国阿威克乐器公司(以下简称阿威克公司)委托律师,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状告艾立卡公司生产的乐器多头支架侵犯了其三项外观设计专利,阿威克公司要求艾立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额侵权赔偿。
起初,张鉴堂有点犯蒙,德国公司所诉上述专利产品是自己公司研发并于2001年初生产的,怎么就侵犯外国公司的专利了?
要想弄清事情原委,还得从四年前说起。
市场竞争导致国外同行跨国诉讼
艾立卡公司是1995年由张鉴堂一手创办起来的一家民营企业,公司以生产电吉他音箱、效果器等电声乐器配套产品为主,98%的产品供应国际市场,主要销往美国、欧盟、日本。该公司是湖北省重点出口企业,从1996年至2006年,累计出口创汇4100万美元,其中,2006年出口创汇809万美元。
张鉴堂告诉记者,电吉他音箱、效果器等电声乐器配套产品是一个非常小的产业,只面对专业人士,且属于高端产品,在国内的消费群体有限,因此该公司产品基本上是面对国际市场的。而阿威克公司的产品与艾立卡公司属于同类产品,竞争在所难免。阿威克是国际知名公司,曾在多起国际专利纠纷案中胜诉,因此,在中国的这次诉讼中霸气十足,咄咄逼人。
官司找上门,不能不应对。张鉴堂和他的法律顾问通过仔细分析案情,找到了该案的关键点:阿威克公司的专利是在2001年9月申请的,而艾立卡公司的乐器多头支架是在2001年年初开始生产、销售,并在2001年4月的“北京国际专业音响、灯光、乐器展览会”(以下简称北京展览会)上公开展出。鉴于上述情况,张鉴堂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在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属于公开技术。公开技术不能被批准为专利,使用它也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艾立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阿威克公司专利无效的请求。
为了证明该公司提出的“无效请求”有理有据,艾立卡公司收集了2001年北京展览会的参展指南、参展目录、展位号、报价单、参展照片及底片、参展发票、宣传资料印刷单据等大量原始资料,汇总了该公司乐器多头支架的设计图纸、生产档案、买卖合同、税单、关单、发票等证据资料,并找到当年北京展览会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在掌握了较为确凿的证据后,该公司在答辩期内,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阿威克公司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艾立卡公司的请求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代表对三项专利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艾立卡公司代表在专利审理庭内、外与对手反复较量,据理力争,并经证人出庭作证,对每个出庭证据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证。
2004年8月和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发文宣告:阿威克公司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用专利手段击退国外对手
经过2003年的这场诉讼后,张鉴堂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公司内设立了专职律师,跟踪国际上新颖的知识产权动态,并在2003年至2006年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21项专利,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为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奠定了基础。
张鉴堂告诉记者,他的公司过去只是埋头做生意,从没有想到为自己的产品申请专利。自2003年后,他发现,合法地运用我国《专利法》所赋予的权力,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国外公司的专利诉讼,还可以遏制国外同行的不正当竞争。
2006年10月,艾立卡公司参加了(上海)国际乐器展览会。展览会上,张鉴堂发现韩国MUSE公司(以下简称韩国公司)展出的一款录音/放音音箱,侵犯了该公司在国内申请的一项专利权。艾立卡公司当即拿到了韩国公司在展会上展示的样本,拍摄了韩国公司展出的两台样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设于展会的服务点投诉。该局的赵青女士受理了投诉,收下了艾立卡公司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和韩国公司的样本并现场作了笔录。赵女士要求艾立卡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专利公告刊登的期刊号,以确认权利。按照赵女士的要求,艾立卡公司立即通过展会商务中心的传真机,从公司取得了相关文件交给赵女士。赵女士上网查证,该公司的专利权属实。
此后,上海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与韩国公司进行了交涉,韩国公司辩称,他们展出的录音/放音音箱在韩国申请了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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