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一)成品油税费改革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2.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二)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内成品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一段时间内平均价格变化超过一定水平时,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2009年5月8日,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2009年5月8日,发改委发布《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二)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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