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扶持内容
1.新《办法》将各种在厦举办的会议纳入扶持范围,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会议的主办方就可以获得5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奖励。其中在我市举办的国内会议,会议场所安排在五星级酒店,其住宿人数只要达到400人就可以获得5万元的奖励。针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新《办法》规定,境外参会人数只要达到100人的最低标准,主承办方或招揽单位就可以获得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奖励。
2.为资助我市自主培育举办的专业展览会,新《办法》降低资助门槛,延长资助年限。符合条件的专业展览会的初次资助规模由原来的300个标准展位调低为200个展位。同时,新《办法》加大对新办展会的扶持力度,为帮助新展会渡过初办难关,资助年限由3年延长至6年。其中,前3届,按照每个展位资助500元,四五六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元、300元和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新《办法》还继续奖励招揽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大中型展览会,对展览规模达13000平方米的国际或国内大中型展览会给予10万元到20万元的奖励。
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1、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贸发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贸发局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2、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贸发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3、评估申请:市贸发局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向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提交评估申请材料。
4、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5、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贸发局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
6、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贸发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给予拨付。“除了投洽会和台交会之外,总共有400万元的资金用于扶持和培育我市自行举办的会议展览,奖励招揽全国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 贸发局相关负责人,今后,市政府还有望再增加资金投入,扶持资金有望增加到600万至800万元。
与原来的会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降低了资助门槛,延长了资助年限,同时也扩大了扶持的范围,除了各种展览之外,在厦门举办的国内国际会议也在扶持范围之内。
新《办法》扶持内容
1.新《办法》将各种在厦举办的会议纳入扶持范围,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会议的主办方就可以获得5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奖励。其中在我市举办的大型国内会议,会议场所安排在五星级酒店,其住宿人数只要达到400人就可以获得5万元的奖励。针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新《办法》规定,境外参会人数只要达到100人的最低标准,主承办方或招揽单位就可以获得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奖励。
2.为资助我市自主培育举办的专业展览会,新《办法》降低资助门槛,延长资助年限。符合条件的专业展览会的初次资助规模由原来的300个标准展位调低为200个展位。同时,新《办法》加大对新办展会的扶持力度,为帮助新展会渡过初办难关,资助年限由3年延长至6年。其中,前3届,按照每个展位资助500元,四五六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元、300元和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新《办法》还继续奖励招揽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大中型展览会,对展览规模达13000平方米的国际或国内大中型展览会给予10万元到20万元的奖励。
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1、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贸发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贸发局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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