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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10个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的通知

2010-04-2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新增10个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的通知

川安办[2010]15号

有关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会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及全国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南昌会议”、“延吉会议”精神,切实推进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研究,今年我省新增1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目标

  按省安办《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办[2009]32号)文件要求,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督促荥经县、兴文县、叙永县、邻水县、华蓥市、珙县年底前完成全国瓦斯治理示范县达标。新确立犍为、峨眉山、大竹、达县、仁寿、荣县、盐边、旺苍、资中、泸县等10个县为省级瓦斯治理示范县,其中,犍为、大竹、仁寿、资中县在今年年底达标,其余在2011年底前达标。全省9万吨及以上所有生产矿井年底前要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确保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

  二、示范工程建设基本要求和工作步骤

  (一)示范工程建设基本要求

  示范县建设要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规划目标明确、措施配套、保障有力;坚持用好政策、提足费用、投入到位;坚持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奖惩,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安全监控区域网络完善、运行稳定、处置迅速,建立安全监控区域服务机构;辖区煤矿实现正规开采、通风合理、应抽尽抽、监控有效、制度完善、培训到位。

  示范矿井建设要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确保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标准详见《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办[2009]32号)。

  (二)示范工程建设的步骤

  1.规划起步阶段(1月1日—5月30日):今年底有示范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和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和《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基本条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编制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一县一策”或“一矿一策”,新增的10个县要落实区域内示范矿井的建设方案,机构组织以及实施步骤。

  2.重点建设阶段(6月1日—11月30日):各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国家规定今年达标的雅安市荥经县、广安市邻水县、华蓥市、宜宾兴文县等6个县(市)和9万吨及以上矿井(除2009年已达标矿井)在年底前必须全面建成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在建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在进行技改时要把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纳入重要内容,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将把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一并验收。

  3.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于11月下旬进行自查,各产煤市(州)负责对示范县和示范矿井进行初查,并将初查结果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安办。省安办将组织验收组于12月中下旬对示范县和示范矿井验收。对没有达到要求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要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全省通报。

  三、示范工程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瓦斯治理示范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示范工程建设的牵头部门并配齐人员,统一负责本地示范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为示范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认真对照标准,狠抓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将示范工程建设目标落实到各煤矿,和煤矿签订示范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进行考核。按照省安办《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安办[2009]32号)和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区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内容,严格标准,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各规划达标的示范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自检,各示范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各相关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示范工程建设进行督查,省安办将定期对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服务指导工作。为了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服务指导,省示范工程建设办公室将在今年5月底组织专家组对新增的1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逐县审查示范县建设方案,真正实现“一县一策”。各示范县(市、区)也要组织专家组,对示范矿井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单位的服务指导,及时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技术难题,确保示范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加大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示范县(市、区)和煤矿要充分发挥地方和政府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改造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增添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迅速提升矿井的瓦斯防治水平,同时要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强企业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全年目标圆满完成。

  (五)加大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在编制今年的监察计划时,要把督促示范县示范矿井“双百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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