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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以旧换新”当场最高补400元

2009-07-0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7月2日,财政部、商务部、发改委等七部委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五类家电以旧换新产品的补贴标准,要求补贴对象需有法人资格或当地户口,并表示经销售企业审核通过的购买人可当场获兑补贴资金。

6月3日,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了《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方案》表示,2009年财政将安排20亿元资金,在北京等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对交售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并对回收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补贴。

昨日,七部委印发的《办法》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将解决“真空期”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办法》明确表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个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之前,《方案》中提到的补贴标准是“不超过家电销售价格的10%”。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的品种和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在操作流程方面,《办法》强调,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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