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并决定取消阳江市谊林海达速冻水产有限公司(Yangjiang City Yelin Hoitat Quick Frozen Seafood Co., Ltd.)、福清市谊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Fuqing Yihua Aquatic Food Co., Ltd.)和福清市闽华贸易有限公司(Fuqing Minhua Trading Co., Ltd.)的此次行政复审。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03、03061300.06、03061300.09、03061300.12、03061300.15、03061300.18、03061300.21、03061300.24、 03061300.27、03061300.40、16052010.10和16052010.30。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7%~112.81%。2009年3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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