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日前出台《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新农合参合农民获取最大利益。
新的管理办法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服务职责、监管和奖惩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参合农民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实行总量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参合患者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比例。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不超过10%,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市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
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开大处方、滥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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