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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异地就医能不能更方便?

2009-02-20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晓光正通过“都市圈圈”与网民互动

    昨天的金报两会“新闻会客厅”原定于中午12点开张,讨论的主题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少心急的读者却提前30多分钟打来电话。一个多小时里,电话刚放下又响了;年轻人马上转战“都市圈圈”,在网络上刷屏提问……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晓光等5位嘉宾边忙着接听热线,边忙着回复网上的问题,读者满意地说:“嘉宾们很专业,很热情!”记者 王颖 摄影 盛高

    异地就医能不能更方便?

    “医保联网,正在探索之中!”

    昨天热门的问题,莫过于异地就医能不能更方便。

    家住海曙区白云小区的张大爷今年65岁了,他委托邻居章女士打来电话:“我是奉化人,参加奉化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和儿子一起住在宁波市区。奉化的医保卡,怎么在宁波市区不能刷呢?”

    嘉宾首先给张大爷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张大爷,如果您打算长期在宁波定居的话,可以到奉化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定居手续。办好手续后,就能在宁波的定点医院看病。看病后,先自己垫付费用,每年再回奉化结算费用。”

    有一位刘大爷说:“希望医保卡可以像银行卡一样,全国都能刷,免得来回报销这么麻烦。”

    医保卡为什么不能像银行卡这样刷呢?嘉宾首先解释了原因,因为退休人员是根据参保所在地的政策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目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各地差异较大,一个地方的一家医院也很难做到按各地不同的政策去结算医疗费。所以,目前只能个人先垫付医疗费后,再申请零星报销。

    不过,嘉宾也带了好消息:“最近,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与杭州市医疗保险局就相互委托对方为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进行了探索,宁波市劳动保障局也正积极与杭州、上海进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并与周边县(市)研究探索异地医保部门委托代管等办法。”因此,众多参保人员关注的异地就医问题也许能在不久的将来有所突破。

    住院花了9万多元,咋办?

    “最早7月就可申请减负补助”

    一位退休人员在电话里忧虑地说:“我今年住院医疗费已经花了9万多元,咋办?我看到报纸上写了综合减负的消息,该怎么申请呢?”

    对此,嘉宾给出了非常详细的解释:“医疗费综合减负”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年5月至第二年4月)进行门诊、住院或特殊病种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自负(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和个人承担(指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个人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的费用综合起来,累计超过4000元的,对超过部分给予减负补助。

    医保经办部门会在每个年度结束后,通过计算机系统把所有参保人员这3种形式结算的医疗费相加起来,对于符合减负补助条件的将会建立一个名单,发到各街道社会保障服务站,并通过网上公告、短信提醒、医院就医时提醒等办法告知相关人员及时申请。

    这次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医疗费从2009年5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但为使大病重病患者今年就享受到综合减负政策,综合减负所涉的医疗费提早到2008年5月1日开始计算,这样使已经发生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最早在今年7月就可以申请减负补助。

    个体户该参加哪个保险

    “应该参加职工医保”

    两位个体户在网上问起了参保的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听上去很像,有什么区别呢?

    对此,嘉宾给出了明确答复:“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需要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针对的是非从业人员。您既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划归为从业人员,所以需要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医保连续按月缴费满6个月后可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目前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每月最低缴费175.9元,非从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每年缴费550元,待遇水平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同时参加了两种医疗保险,根据规定,也只能享受一头的待遇,因此没有必要。

    癌症病人能不能

    一直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化放疗可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市民唐女士提出,癌症病人经过放化疗后,有很多的后遗症,能不能一直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对此,嘉宾给予了详细的解释。癌症病人如果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根据医保政策规定,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待遇有两个条件,一是恶性肿瘤,二是需要进行化疗或放疗治疗。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主要进行化疗、放疗治疗的,本次住院医疗费可以按特殊病种待遇结算;如果住院期间有手术等其他治疗的,医疗费应按普通住院待遇结算;如果参保人员化疗、放疗结束后在门诊进行与恶性肿瘤相关的治疗和检查,在出院的一个月内仍可享受特殊病种医疗待遇,超过一个月以上且不再进行化疗、放疗治疗的,不能再继续享受特殊病种待遇。以后因为病情变化需再进行化疗、放疗治疗的,仍可按特殊病种医疗待遇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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