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企业可独资经营药品等商品
商务部3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指出,对于药品、农药等商品领域,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规定指出,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对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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