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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中标、配送、采购

2009-06-2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6月17日,陕西省正式印发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处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未及时签订三方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并禁止其两年内进入药品“三统一”市场;不按约定的药品品规、价格供货的,限期10日整改;擅自停止供货或供货不及时的,取消中标资格,或并处禁止其两年内进入药品“三统一”市场。

    配送企业未及时签订三方合同的,取消配送资格;出现商业贿赂影响公平竞争的,取消配送资格;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未达到90%的,责令限期5日整改;低于80%的,限期10日整改;低于70%的,取消配送资格。

    该办法严格要求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统一。村卫生室(所)、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规定目录药品申购和使用率分别低于100%、95%、90%的,按相关组织程序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村卫生室村医行医资格依法取消。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次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给配送企业付款的,责令5日内支付,逾期不整改者,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第二次不及时付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次不及时付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村卫生室不按规定及时付款的,责令在10日内支付。

    办法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从非统一配送渠道申购中标药品,或者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按相关组织程序,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医疗机构不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销售价格或者其他违反价格规定的,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依法取消村卫生室村医行医资格。(小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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