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某签收判决书。
6月22日上午10时,自治区高级法院3楼8号法庭内,凭祥女子万某及男子李某因贩卖、运输毒品,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法官宣判完毕后照例询问道:“两被告人,你们对判决有什么意见?”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低头沉默不语。与李某的反应不同的是,万某则大声说道:“我太冤枉了,毒品不是我的,是朋友叫我帮忙卖的。”然而,相同的理由万某在上诉时已经说过。法院认为,她的行为属于贩毒,驳回了她的上诉。
今年1月至6月,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730件。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区法院集中优势兵力,对123件毒品案件共156人进行审判,对打击毒品犯罪形成了高压态势。
“帮忙”贩毒领死刑
万某绰号“六妹”,她和李某在去年初相识,两人被判刑是因为同一起案件。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2008年4月中旬,万某打电话给朋友陈某,说手上有毒品出卖,希望陈某在广东帮忙寻找买家。陈某答应后,双方商量好在南宁进行交易。当年4月28日下午,万某携带毒品样品来到南宁,让陈某交给买主验货。
第二天,李某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凭祥来到南宁,并打电话和万某联系毒品交接地点。当天下午5时许,李某在南宁市裕丰商场门前将装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交给买家时,即被警方人赃俱获。塑料袋里共装有两块半海洛因,共重840.8克。与此同时,万某已在酒店收到27万多元毒资,她正要离开酒店时也被警方抓获。
被抓获后,李某说他是帮万某运“东西”的,并不知道运的是海洛因。而万某说这批毒品不是她的,而是她的朋友“越南婷姐”的,她只是帮朋友介绍买主而已。
法院查明,万某从“越南婷姐”手上要来毒品海洛因是10万元一块,卖出是11万元,这种加价出售的行为就是在贩毒。李某为了不寻常的高额报酬帮人带东西,而且交易非常隐蔽,违背惯常思维,他说自己不知道是毒品不合常理。
法院作出判决: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万某上诉后,自治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直到接到终审判决书,万某还坚持说她只是在“帮朋友的忙”,不犯法。然而当记者问到这样做的社会危害时,她语塞了,连说自己“法律意识浅”。
上诉减刑反而加刑
当天上午,同样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刑的还有南宁人曾某。
49岁的曾某原籍扶绥,20多年前,他曾因犯赌博罪和抢劫罪被判处了8年有期徒刑,1991年才刑满释放。
2008年2月26日,女子韦某(在逃)打电话给曾某,问他能不能搞到毒品海洛因。曾某说,他有个越南朋友在凭祥做海洛因“生意”。于是韦某提出,两个人共同出钱从凭祥购买海洛因回南宁贩卖,卖完后平分利润,曾某表示同意。
第二天中午,他们一起乘车从南宁到达凭祥,花10.7万元从越南人“阿永”手中购买了一块毒品海洛因。当晚,曾某带着海洛因到龙州县与韦某会合。两人包乘了一辆出租车,将海洛因放在出租车尾厢里,然后一起乘车回南宁。当出租车到达南宁吴圩收费站时,被警方查获。
那块海洛因净重334.09克。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曾某认为量刑太重了,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了上诉。
然而,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是准确的,但量刑过轻,于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曾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严打震慑毒品犯罪
我区因为地处边境而成为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过境通道和中转站,自治区高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打击毒品犯罪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中之重,要求全区法院对毒品犯罪刑事案件,应快审快结,大张声势,形成威慑。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至6月,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730件。仅“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区法院就集中优势兵力,对123件毒品案件共156人进行审判,对打击毒品犯罪形成了高压态势,为打击边境、民族地区毒品犯罪,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在此基础上,自治区高院还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社区、城乡、圩场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兴宁区法院和柳州市柳南区法院等开展了禁毒宣传进社区活动,百色市那坡县法院、凭祥市法院等,开展了禁毒宣传到边民活动,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舆论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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