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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开出首张《食品安全法》万元罚单

2009-06-24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新华网杭州6月22日专电(记者屈凌燕)浙江湖州乐购超市日前因出售过期食品,在支付消费者“一赔十”赔偿款后,又被工商部门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这是实施《食品安全法》以来,浙江工商开出的首张食品安全万元罚单。

    浙江湖州吴兴区工商分局日前接到投诉,消费者陈女士称在

湖州乐购超市买到了过期变质食品。执法人员赶赴超市现场调查发现,陈女士购买的7包爆米花保质期仅1天,已过期3天,另购买的3包九芝斋糕点内发现了虫子。经超市管理人员确认,陈女士购买的爆米花和糕点均已过期变质,总价款21.3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该超市对消费者进行了“一赔十”的赔偿。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及时立案调查,获得充分证据,并履行法定程序后,于6月19日依法向乐购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工商人员称,这是首例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罚款万元的大案。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大型食品超市,理应率先加强管理,把好商品进货关,《食品安全法》实施仅一周,就因出售过期变质食品而被消费者投诉,性质严重,应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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