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蘑菇罐头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2009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裁定浙江爱斯曼集团有限公司(Zhejiang Iceman Group Co., Ltd.)和漳州港昌食品有限公司(Zhangzhou Gangchang Foods Co., Ltd.)的倾销幅度均为0.00%。
1998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27、20031031、20031037、20031043、20031047、20031053和0711904000。1998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23.16%~198.63%。2008年10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4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2009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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