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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流患者传疫 可被追究刑责

2009-06-25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甲流患者传疫 可被追究刑责

    北京下发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通知,今后因个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被网友戏称为“何逛逛”的第14例确诊患者,因未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造成88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成为北京首例接受口头警告行政处罚的甲流患者。为此,通知要求,甲流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责。根据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24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法律知识问答》,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妨碍甲型H1N1流感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不仅如此,个人和单位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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