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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09-07-06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3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3元

    ●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57元,每股派发现金0.0657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 9日

    ●除息日:2009年7月 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分配方案: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1,005,804,2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73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发73,409,108.49元现金红利(含税)。

    三、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9日

    2、除权除息日:2009年7月1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 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 9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57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3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65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咨询方式及咨询地址:

    咨询机构: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

    咨询电话:0991-5571888转8201 8202

    传真:0991-5571600

    联系人:蒋学工、徐志萍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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