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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新规实施 配送同一地区可委托多家

2009-07-07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6月26日,卫生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此前被医药商业企业广为关注的“只允许委托一次”问题,说明给予了明确规定。

    说明中提到,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负责全省(区、市)的配送,中标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如果本地区尚无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这一说法是对此前《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的补充说明。

    在此之前,“只允许委托一次”曾引起了业内的广泛争议。相关人士表示,此说法过于模糊,要求“只允许委托一次”的提法可能会被某些地方曲解成“只允许委托一家”,而“独家委托”则意味着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将垄断上游生产企业的委托配送自由选择权、垄断下游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自由选择权,将严重损害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也必然导致全国药品市场的板块分割和地方保护,最终制约整个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曾经建议,针对意见中的模糊点,主管部门应该予以明确澄清。比如‘只允许委托一次’不能曲解为‘只允许委托一家’,‘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的委托主体究竟是谁等。”九州通集团副总经理牛正乾表示,此次说明明确了这些模糊点,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这表明,不同的配送企业之间是通过竞争来获取配送资格,可以充分发挥药品流通领域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而就药品的流通链条而言,无论哪个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药品所经过的流通环节仅仅为一道,这也可以有效杜绝倒买、倒卖税票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一定程度上间接遏制了药价虚高。

    北京万泰药业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经理耿鸿武则表示,基层医药机构的改革是此次新医改的重点,而我国的医疗机构分布较为分散,按照目前我国医药商业公司的配送状况,没有哪一家或几家公司可以完全实现省内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因此“委托多家”也是较为实际的做法。但是,“只委托一次”要求的实质是减少流通环节的加价率,降低药价,因此也要对整体配送费率进行总量控制。(记者 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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