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8度和雪津鲜8度
电视广告惊人雷同
近日,一些细心的电视观众发现,南昌亚洲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昌8度的电视广告,与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津鲜8度的电视广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津”)在国内某个省市的电视台投放了这个广告,广告词是——“雪津鲜8度,源于1842年的欧洲酿造法,精选100天的阳光大麦,历经5天的精心催芽,一切只为入口1.5秒的极致享受。雪津啤酒,纯粹是享受!”南昌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推出的南昌8度的电视广告词是——“南昌8度,源自深层石英岩活性水,精选120天的澳洲阳光大麦,采用德国KRONES经典设备,传承百年酿造心法,激活口感,只需0.8秒。南昌8度,才是享受!”
在江西某电视台,这两段电视广告,在同一时段,被接踵播出。两段广告的图文,如此相似,如出一辙。到底是谁在侵权?
雪津法律顾问:
南昌啤酒明显侵权
雪津法律顾问、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振坤近日表示,雪津电视广告制作,是由全球著名广告设计公司智威汤逊广告公司创意完成的。南昌8度与雪津鲜8度电视广告惊人相似,南昌啤酒明显侵害了雪津的权益。
雪津广告播放在前,付振坤强调,雪津关注到,南昌亚啤于2009年4月17日开始,在江西某电视台播放有关“南昌啤酒”的广告片,该片模仿和抄袭了雪津同样在江西某电视台播放的广告片。这个广告片的创意,最初是由雪津自今年1月起,在浙江等地的电视台开始投放,尔后,于今年4月15日起在江西某电视台开始播放。
付振坤认为,对比两段广告后可以看出,南昌啤酒几乎全部模仿和抄袭了雪津的广告内容。南昌8度的广告,虽然作了些改动,但并不影响整体的相似性。
因此,他认为,南昌啤酒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付振坤解释,《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5款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第11款规定: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损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付振坤认为,南昌啤酒的行为已侵犯了雪津的著作权,违反了《广告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雪津已发出律师函
希望南昌啤酒书面道歉
付振坤强调,雪津非常重视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南昌啤酒作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亦十分清楚企业知识产权、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在创设、形成以及维护的过程中,所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付振坤说,他已向南昌啤酒发出律师函,希望南昌啤酒理解雪津可能会对任何有损于自己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合法措施;希望南昌啤酒珍惜自己的企业形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立即停止和改正侵权行为。
受雪津的委托,付振坤已向南昌啤酒提出以下要求——立即停止播出侵权的广告片;通过其律师事务所,向雪津作出书面道歉,并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侵犯雪津的知识产权。
6月4日下午,笔者通过电话分别与南昌亚洲啤酒有限公司总经办、市场部等三部门联系,最后得到的答复是,不知有此事。(齐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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