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光霞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六条“退一赔十”的新规定格外引人注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6月1日,历时三年、历经四审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实施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在经历一个多月有法可依的短暂欣喜之后,伴随着各地频频曝出过期食品10倍赔付的同时,有关赔偿的尴尬也逐渐显现出来。
南京的吴先生因买了两袋变质的“一康”肉粽,在消协的调解下得到了超市10倍赔偿共计112元,这可谓是新法实施后10倍赔偿的第一案。
同样是超市,同样是过期食品,同样是消费者投诉,在不同城市却出现了不一样的赔偿结果。北京麦德龙十里河店出售过期牛柳肉给顾客,但超市却拒绝10倍赔偿,理由是:“以一赔十”的前提是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了“退一赔一”协议。
《食品安全法》施行仅一个月,且相关细则尚未出台,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上述尴尬情况。调查显示,上海七成市民对买到问题食品表示“无可奈何”;更多的消费者则呼吁尽快完善对问题食品“退一赔十”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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