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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保证药品“阳光”采购

2009-07-13 00:00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本报讯 (姚国峰 记者朱彤 韩雪)日前,省卫生厅、纠风办、发改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中医药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对今年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做进一步说明,确保各地在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阳光”操作,杜绝药品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

    《说明》强调,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要通过网上运行来实现。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 ”操作。同时要求,在具体品种议价和谈判时,根据不同品种类型随机抽取不同的类别专家,进行全封闭式评标议标;对投标品种的安全性、疗效、副作用、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中标品种。

    《说明》规定,必须合理控制中标率,规范采购秩序,促进企业开展合理的价格竞争。

    《说明》要求,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申报当年采购数量,并只能购买中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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