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
2009年第50号公告
根据《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 令2008年第10号),商务部对《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鲜奶、奶粉和乳清(具体目录见附件1)纳入《目录》,自2009年8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鲜奶、奶粉和乳清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商务部 令2008年第10号)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
五、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
鲜奶、奶粉和乳清目录
| 序号 | 商品类别 | 海关商品编号 | 货品名称 |
| 1 | 鲜奶 | 401100000 | 脂肪含量未超1%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
| 401200000 | 脂肪含量在1%-6%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 ||
| 401300000 | 脂肪含量超过6%未浓缩的乳及奶油(脂肪含量按重量计,本编号货品不得加糖和其他甜物质) | ||
| 2 | 奶粉 | 402100000 | 脂肪含量≤1.5%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 402210000 | 脂肪含量>1.5%未加糖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
| 402290000 | 脂肪含量>1.5%的加糖固体乳及奶油(指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状态,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
| 1901100000 | 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可可含量〈40%粉、淀粉或麦精制、或可可含量〈5%乳制品) | ||
| 3 | 乳清 | 404100000 | 乳清及改性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物质 |
备注:海关商品编号1901100000项下仅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奶粉列入进口报告管理。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 对外贸易经营者企业名称 | ||
| 企业海关代码 | ||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
|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备案商品名称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手机号 | ||
| 传真 | ||
| 电子邮件 | ||
| 邮编 | ||
| 单位地址 | ||
| 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与签字 | ||
| 备案企业盖章 | ||
抄报:
注:备案号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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